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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交通渎职案件的特点

来源:渎职局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3-27 08:57:17

涉交通渎职案件的特点

——以三件渎职案为例

徐继方

2005 年到 2007 年,我院每年查办一件涉交通渎职犯罪案件。 2005 年查办了黄冈市交警支队民警童某玩忽职守案, 2006 年查办了黄州区地方海事处刘某涉嫌玩忽职守案, 2007 年查办了麻城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胡某、蔡某滥用职权案。这三件案件,既有各自的特点,又有共同的规律。总结这类案件的特点,对今后查办类似案件不无裨益。

案件基本情况见附表:

职业

罪名

     

玩忽职守

     2004 8 10 ,交警童某在鄂黄长江大桥执行治超任务,对 一辆严重超载的货车罚款放行。10 多分钟后该车行驶到黄冈师范学院门口发生侧翻,车身压在路过的一辆出租车上,将车内两名女乘客压死。

海事人员

玩忽职守

    2003 年,单位指派刘某到巴河港工作,负责船舶安全监管。刘某对运砂船严重超载的现象不闻不问。当年 6 23 日晚,黄州机 66 号船因严重超载翻覆,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失踪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农机监理

滥用职权

    2007 3 月,胡某、蔡某以所谓“变型拖拉机”的名义,为一辆汽车办理拖拉机牌证。 5 18 ,该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 7 名幼儿死亡, 15 名幼儿受伤。

 

一、三件案件的特点

分析以上三件案件,发现有如下共同的特点。

1 、都是交通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交通事故均由超载引起。 我们查办的三件案件,两件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一件涉及水上交通事故。三起交通事故无一例外是因超载引起。童某玩忽职守案,肇事货车核载量 14.3 吨,实际装载 30 吨,超载 15.7 吨。刘某玩忽职守案,肇事船舶核载 280 吨,实际装载 450 吨,超载 170 。胡某、蔡某滥用职权案,货车核载量 1.5 吨,实际装载量 8.4 吨,超载 6.9 吨。面包车核载 7 人,实际装载 23 人,超载 16 人。

2 、事故都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童某玩忽职守案,交通事故造成 2 人死亡, 1 人受伤,经济损失 30 多万元。刘某玩忽职守案,造成 2 人死亡, 1 人失踪,经济损失 20 多万元。胡某、蔡某滥用职权案, 7 人死亡, 15 人受伤,经济损失 300 多元。

3 、公职人员都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 三件案件,公职人员都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公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踩红线,打擦边球。童某玩忽职守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对超载车辆必须予以卸载,消除违法状态才能放行。可是,童某所带领的执法分队从来没有对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全部是罚款放行。刘某被单位派到巴河值班,负责船舶的安全工作,可是,刘某对超载船舶从来不进行监管,不闻不问。胡某、蔡某滥用职权案,胡某、蔡某都明知肇事车是汽车,汽车是不能办拖拉机牌证的。可是,二人为了小团体利益,公然违反规定,以所谓“变型拖拉机”的名义,给汽车上拖拉机牌证。

4 、公职人员违规是普遍现象 。三件案件当中,公职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现象。童某所在的交警部门,在治超工作中,很少有卸载的,绝大部分是罚款放行。以罚款搞创收,大家心照不宣。刘某值班的巴河,没有哪一艘运砂船不超载,可是海事人员从来不进行干涉,而是听之任之,几年来一直如此。胡某、蔡某所在的单位,三年时间为三百多辆汽车办理拖拉机牌证。这些公职人员违规,都是为了给单位搞钱,为单位利益。

5 、单位领导默许甚至纵容下属违规。 三件案件,犯罪嫌疑人单位的领导对下属违规都是放任、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交警部门对超载现象一般都是罚款放行。如果依法卸载,交警部门就没有罚款收入。因此,单位领导嘴里不鼓励罚款,但是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以实际行动支持交警罚款。地方海事部门是没有财政拨款的单位,靠规费收入养人,他们为了吸引更多的船舶来巴河运砂,就放纵超载现象蔓延。农机监理部门也是靠规费收入养人的单位,他们为了多收费,领导就默许下属违规办证。

6 、查办案件阻力大,犯罪嫌疑人抵触情绪很大。 由于这类案件牵涉的问题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现象,涉及到部门的经济利益。一旦他们受到法律制裁,单位就不能继续违规收费了,财路完全断绝。事关单位的生存问题,所以查办案件阻力相当大。发案单位会动用所有的社会关系进行说情和干预。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抵触情绪也相当大。因为他们的违规行为是得到领导的支持的,出了事情却要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他们想不通。这个案件,尽管办得很成功,但是在有关部门巨大的压力下,最后作了不起诉。

二、查办此类案件的一般规律

通过查办三件涉交通渎职案件,我们发现,查办这类案件有一定的规律和工作路径。

1 、检察人员主动发现案件线索 。三件渎职案件的线索都是检察人员主动发现的。童某玩忽职守案,是我们从报纸上看到新闻,我们觉察到事故后面可能存在渎职犯罪,就主动摸查,从而发现了童某的渎职问题。刘某玩忽职守案,是主管检察长听朋友说巴河发生过翻船事故,就让反渎局的人员去打听情况,从而发现了这一案件。麻城市 5.28 渎职案件,是市检察院反渎局的同志主动介入事故调查,从中发现的渎职犯罪线索。

那么多的受害人家属,为什么没有一人向检察机关控告公职人员渎职犯罪呢?这说明群众对渎职犯罪还缺乏认识,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缺乏认识。受害人家属和群众只看到事故本身,只看到事故的直接后果,对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认识不到。

2 、原案构成犯罪,渎职案件才能成立 。涉交通渎职案件,原案的事实是渎职案件的证据,原案的结果是渎职案件的后果。只有原案构成犯罪,渎职案件才能成立。如果原案不构成犯罪,渎职案件就不能成立。

3 、渎职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由两个部分组成 。一是基础事实和证据,即原案的事实和证据;二是渎职事实和证据。基础事实与事故是直接因果关系,渎职事实与事故是间接因果关系。基础事实的证据一般由有关职能部门(如交警部门、海事部门)负责收集,检察机关只需要补充部分证据就行了。渎职事实的证据完全要依靠检察院收集。

三、查办涉交通案件的经验

通过查办三件涉交通案件,我们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是要关注社会新闻,从社会新闻当中发现渎职犯罪线索。尤其是要关注那些重大事故。

二是以查事故为为掩护,暗查渎职犯罪。即所谓“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以查事故的名义进入发案单位,能够麻痹对方,不致引起发案单位的警觉而妨碍侦查。经验表明,这个方法是奏效的,查事故,发案单位是比较配合的。在查事故的名义下工作,一旦我们取得了渎职犯罪的证据,发案单位想阻止也来不及了。

三是要充分利用原案证据材料。原案证据材料是有关部门在查事故的过程中收集到的,是比较客观真实的。我们利用好这些证据资料,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是用原案证据材料作为渎职案件的证据,二是从原案证据材料中寻找渎职案件的突破口。

四是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排除干扰和阻力。重大事故发生后,新闻媒体往往进行报道,一些想说情干扰办案的人,鉴于强大的社会舆论,也不得不有所顾忌。社会舆论对查处渎职案件有利。我们在查案的过程中要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借力打力,从而达到排除干扰和阻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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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徐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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