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新形势
做好反贪侦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反贪局副教导员
鲁欣畅
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反贪污贿赂的形势也显得越来越严峻:一是举报线索少,二是初查工作难,三是关系干扰大。特别是《律师法》修订后,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不仅加强了对我们侦查的监督,还给反贪侦查办案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于是转变侦查模式,挖掘能力,智慧办案,系统分析,理性初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新形势下,要搞好反贪侦查工作,就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侦查实践中牢固确立八种意识
⒈目标意识:也称侦查意图或侦查目的。只有明确侦查目标,才能作出科学的侦查部署。目标意识是侦查队伍的大局意识和每一个战役或战斗的侦查定位,目标意识应当在线索初查阶段确立,具体包括“四要素”:即侦查对象、扩展对象、按近目标的侦查线路和突破方向以及对实现目的可能遇到的疑点、难点的判断和排疑解难的预案。
⒉犯罪构成意识:每一个战役或战斗的部署和实施,时刻都要紧紧围绕侦查目标是否构成犯罪为轴心,时刻警惕误入歧途。因此,指挥员和侦查员需要炼内功,熟练掌握每一类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支持这些要件所必需的相关证据。只有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开展侦查,获取证据,才能不失时机,提高效率。
⒊程序意识:程序就是规则,严格依程序办事,是侦查工作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障,所有人员应当熟知办案规则和程序。侦查工作要把握一个原则,即在侦查上放开,在程序上把死。要十分熟悉案件在各个环节上所必经的请示制度、报告制度、通报或告知制度、律师会见制度等,否则会丧失“第二战场”的主动权。
⒋协调意识:协调是工作开展的前提,只有协调到位工作才能到位,要善于做到在侦查节奏的掌握上“胸有成行”、“游刃有余”,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⒌证据意识:证据是案件的支柱,侦查人员必须十分清晰地理解和掌握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同时要清楚案件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法定证明标准和要求,如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批捕:“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起诉:“证据确实充分”等等。
⒍预防翻供意识:翻供,翻证是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成功的巨大障碍,在侦查阶段中要严格规则和制度意识,在证据固定上,要重视和牢记“细节决定成败”。
⒎扩展线索意识:在调查取证中,应当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思维宁宽不窄,从细节入手。向署有真实姓名的举报人、控告人及相关知情人围绕线索材料进一步调查了解初查所需要的信息、细节、线索来源、举报动机,是否存在其他知情人,可按照初查要求指导举报人、控告人及相关知情人汇总信息,进一步获取相关情况。
⒏安全意识:预防侦查事故,特别是脱逃、自杀事故,必须时刻警惕,不可麻痹大意,这是每个侦查员的重要责任。
二、把握初查特点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开端的好坏决定每次征程的成功与否。初查工作就是立案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实行工作重点前移是有效行使侦查权的基本途径和首要环节,从办案实践分析,初查工作具备以下四个特点:
⒈保密性,即在案件线索初查时不能轻易暴露侦查意图,因为初查工作是侦查工作的前提,如果在初查阶段就使侦查意图暴露,无疑会给案件的顺利侦查带来很大的难度,会导致串供堵口,毁灭证据等等一些反侦查情况的发生。保密是初查的成功之母,这是在当今社会信息反应灵敏,受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而可能给侦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重点把握的一个重要方面。保密性包括的内容很多,包括举报来源、内容和形式的保密和初查计划,初查目标,初查内容等保密。
⒉策略性,保密不是说搞封闭式办案,初查工作有一些形式必须是公开的,如查帐,调查有关证人等。因此,既要做到保密性,又要保证初查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就必须在初查的策略上下功夫,在当前就是要把智慧办案的理念引进初查机制,建立高效、灵敏、科学的初查工作体系。
⒊细致性,做到“三心”,即细心、耐心、信心。细心是做好初查工作的前提,就是要通过查微析疑,一方面发现举报已经掌握的问题;另一方面要注重发现隐藏较深,不易发现的问题,由小线索发现大问题,由旧线索发现新问题,由原始线索发现再生线索,这样就能扩大初查视线,收到“东方不亮,西方亮”的初查效果。耐心,就是要沉得住气,不被表面现象所疑惑,善于在僵持阶段走出困境,捕捉成案的亮点。信心,即始终保持旺盛的斗志有百折不挠,知难而进的精神,对初查工作充满必胜的信念。
⒋复杂性,初查工作具备一定的复杂性,一是被查单位作为一个整体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内在联系具备一定复杂性。二是被举报人作为一个个体,具有内在和外在的关联性。三是举报问题在时间上有同期性和跨度间隔性。四是犯罪手段的益智能化,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五是举报动机具有复杂性。六是涉及窝案串案的举报线索,具有涉及面宽,对象多,认定难等特点,具有更多的复杂性。
三、改变初查方式,注重初查效果
改变初查方式是推进初查工作的重要途径,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
⒈给初查工作构建一个平台,采取“以帐查事,以事查人,以人查案”的“三查方式”,不断深化初查工作。即根据线索的成案价值,在举报方向明确,但具体事实不明的情况下,按照一个犯罪事实的产生客观规律,在初查形式上做到循序渐进,从帐面上发现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过程确定案件性质。
⒉把举报线索作为一把“钥匙”。穷尽举报线索的成案价值,多渠道的开辟案源,从多角度开展调查取证,从中发现新的线索,借船过河,通过查甲单位的线索发现乙单位的问题,开辟新的案源。
⒊找一个“支点”,“以案掩案”。有效的解决正面接触可能受阻或一开始就可以暴露侦查意图的问题。以查下属的名义,不与单位主要负责人正面接触,这样能做到有进有退,明修栈道,暗渡陈仓,通过“支点”向“主干”延伸。
⒋找准成案的“切入点”。准确定位,为高质量立案奠定坚实的基础。
⒌内紧外松,攻其一点,以证取胜,铁证合围。在提高突破能力上下功夫,为了适应现代化办案的要求,需要应用侦查谋略,在外松的情况下,抓紧内部的初查取证工作,并抓住一、二个容易成案的问题,攻其一点,为迅速立案,采取强制措施
赢得时间。
在注重初查效果上处理好五个关系,即
初查与立案的关系;慎重与果断的关系;秘密与放开的关系;初查放开与依法初查的关系;依法独立办案和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的关系,全面促进办案的顺利进行。
四、时刻关注重点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
一是关注党政领导机关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贿赂犯罪。二是关注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等重点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犯罪,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中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三是积极查办发生在新经济领域、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垄断性行业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四是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依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劳动保障、社保等专项资金管理、征地拆迁、医疗、教育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
五、对新农村建设中征地补偿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发案规律及侦查对策。
1
.首先了解征地补偿领域资金运行管理基本情况;
2
.充分掌握征地补偿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易发环节:
(
1)勘测评估环节;
(
2)权属申报环节;
(
3)资金拔付环节;
(
4)资金管理环节;
(
5)临时征地环节。
3
.征地补偿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主要特点:
(
1)村镇干部多;
(
2)贪污挪用多;
(
3)窝案串案多。
4
.征地补偿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对策:
(
1)系统分析,广收信息,思考发案规律;
(
2)理性初查,抓住关键,打开破案关口;
(
3)整体作战,以快制胜,掌握侦查主动;
(
4)综合治理,服务中心,强化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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