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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是否将手术切口计入创口长度分析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3-29 10:47:34

   一例是否将手术切口计入创口长度分析

 

一、 案情资料

被鉴定人汪某,男, 19 岁,汉族。于 2006 12 5 日被他人用匕首、砍刀致全身多处损伤。当地市医院出院记录记载:患者汪某因全身多处刀砍伤疼痛出血不止约半小时入院。入院查体: BP144/88mmhg,HR80 / 分, R20 / 分, T36 4C 。神清,急性痛苦病容,右大腿中段前面有一长期 2cm 伤口,左肩胛区有一长 3cm 伤口,活动性出血,左手背有一长 4cm 伤口,深约 1cm ,活动性出血,左大腿中段前面有一长 2cm 伤口,深约 5cm ,四肢麻木感,关节活动自如。入院后在局麻下行清创缝合术。术中见左大腿中段前侧有 2cm 横行伤口,深达股中肌,股中肌与股外侧肌部分断裂,穿动脉断裂。住院 7 天痊愈出院。活体检查:神清,答问切题。左肩胛部有一长 3cm 疤痕,左手背有一长 4cm 疤痕,左大腿中段有一长 13cm 疤痕,右大腿外侧有一长 2cm 疤痕。

二、 讨论

此案第一种意见应鉴定为轻伤。从活体检查来看,疤痕总长为 22cm ,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之所以将手术切口考虑到到伤口的长度中去,是因为如果不对左大腿中段刺创进行清创,被鉴定人可能会出现失血性休克,也可能出现肢体功能障碍,故手术切口是治疗的需要,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应将手术切口并入创口长度,鉴定为轻伤。

此案第二种意见应鉴定为轻微伤。从出院记录来看,创口总长为 14cm (左大腿刺创以创道长 5cm 计长度),没有达到 15cm ,不能鉴定为轻伤,只能依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5 2 条之规定鉴定为轻微伤。之所以不将手术切口考虑到创口长度当中去,因为人体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规定“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不应将手术切口并入创口长度。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鉴定为轻微伤。尽管被鉴定人左大腿刺创确需手术治疗,在清创时必需将创口扩大,但这不是由加害人所造成的,并不是原发性损伤。如果将手术切口考虑到创口长度,有损于加害人的合法权力。另外,将手术切口并入创口长度,有可能出现在被鉴定人的要求下,少数素质低的医生会随意扩大创口,达到一定的鉴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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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童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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