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是否将手术切口计入创口长度分析
一、
案情资料
被鉴定人汪某,男,
19
岁,汉族。于
2006
年
12
月
5
日被他人用匕首、砍刀致全身多处损伤。当地市医院出院记录记载:患者汪某因全身多处刀砍伤疼痛出血不止约半小时入院。入院查体:
BP144/88mmhg,HR80
次
/
分,
R20
次
/
分,
T36
。
4C
。神清,急性痛苦病容,右大腿中段前面有一长期
2cm
伤口,左肩胛区有一长
3cm
伤口,活动性出血,左手背有一长
4cm
伤口,深约
1cm
,活动性出血,左大腿中段前面有一长
2cm
伤口,深约
5cm
,四肢麻木感,关节活动自如。入院后在局麻下行清创缝合术。术中见左大腿中段前侧有
2cm
横行伤口,深达股中肌,股中肌与股外侧肌部分断裂,穿动脉断裂。住院
7
天痊愈出院。活体检查:神清,答问切题。左肩胛部有一长
3cm
疤痕,左手背有一长
4cm
疤痕,左大腿中段有一长
13cm
疤痕,右大腿外侧有一长
2cm
疤痕。
二、
讨论
此案第一种意见应鉴定为轻伤。从活体检查来看,疤痕总长为
22cm
,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之所以将手术切口考虑到到伤口的长度中去,是因为如果不对左大腿中段刺创进行清创,被鉴定人可能会出现失血性休克,也可能出现肢体功能障碍,故手术切口是治疗的需要,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应将手术切口并入创口长度,鉴定为轻伤。
此案第二种意见应鉴定为轻微伤。从出院记录来看,创口总长为
14cm
(左大腿刺创以创道长
5cm
计长度),没有达到
15cm
,不能鉴定为轻伤,只能依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5
。
2
条之规定鉴定为轻微伤。之所以不将手术切口考虑到创口长度当中去,因为人体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规定“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不应将手术切口并入创口长度。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鉴定为轻微伤。尽管被鉴定人左大腿刺创确需手术治疗,在清创时必需将创口扩大,但这不是由加害人所造成的,并不是原发性损伤。如果将手术切口考虑到创口长度,有损于加害人的合法权力。另外,将手术切口并入创口长度,有可能出现在被鉴定人的要求下,少数素质低的医生会随意扩大创口,达到一定的鉴定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