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院检察官队伍“断层”问题的
几点
思考
近几年来,随着一部分人员的退休、调离,我院检察官干部队伍“断层”问题越来越明显、越来越突出。检察官“断层”问题,从表面上看是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出现“断档”,但从深层次上看,“断层”问题不仅表现为具有执法资格的检察官队伍青黄不接,同时也表现为整个检察队伍高素质、专业化人员的大量缺失。它不仅影响了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也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正常的执法办案和履行职责。现就我院检察队伍“断层”问题的现状略作调查分析,谈一点粗浅认识和看法。
一、基本情况
我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
49
人,实有在职在岗人员
67
人,其中检察长
1
人,副检察长
4
人,检察委员会委员
3
人,检察员
26
人,书记员
22
人,司法警察
6
人,无法律职称
5
人。文化结构为在职研究生
4
人;国民教育系列的本科
27
人(其中职前的仅为
2
人),党校本科
11
人,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
25
人。副处的
1
人,正科
8
人,副科
12
人,其他
42
人。年龄结构为
25
岁以下
1
人,
26-30
岁的
13
人,
31-35
岁的
7
人,
36-40
岁的
16
人,
41-45
岁
10
人,
46-50
岁的
9
人,
51-55
岁的
8
人,
56-60
岁的
3
人。
2001
年以来,我院退休及调离的
18
人,都是具有检察官职称的人员,而同期进入本院的有
12
人,其中除正、副检察长
2
名和司考合格
1
人外,其余
9
人均不具备检察官职称,而且检察官队伍年龄偏大,人数比例逐年减少,而新进人员相对减少,进入检察官系列的人员更少。目前,除去正、副检察长
5
人外,具备检察官资格仅有
29
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文化结构出现“断层”
。
区县分设以来我院干警的学历问题主要靠内部培训及其他途径解决,这就造成了检察队伍文化结构的严重不平衡状况。从目前的学历情况看,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有
41
人,占总人数的
65%
,但这
65%
的人员绝大多数是通过自修、电大、培训等方式拿到的学历,真正全日制毕业的本科生仅有
2
人,占总数的
3.17%
。这种情况与《检察官法》对学历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
二是专业结构出现“断层”
。
在整个检察人员队伍中,具有法律职称的专业人员少,根本满足不了执法办案需要,出现了专业结构的严重“断层”。我院现有的
34
名检察官中,有相当一部分检察官多年不在业务部门工作,所以执法一线检察官严重不足。除了正、副检察长和综合部门检察官及退二线未在岗的检察官外,仅有
19
人在一线办案,一线办案检察官占检察官总数的
55.8%
。这种现状与办案主力军的称谓很不相符。在检察官逐年减少、办案数量年年递增的情况下,书记员、司法警察等代为办案的情况就难以避免。检察人员专业结构的“断层”,还表现在真正学法、懂法的人才缺乏。区县分设后,我院仅有
1
名全日制的法律本科生,仅占总人数的
1.6%
。
三是年龄结构出现“断层”
。
区县分设后,我院有相当一部分检察人员相继退休,自
2002
年以来共退休
14
人。而且从现有检察官队伍的年龄结构看,
30
岁以下的检察官无
1
人,
31
—
35
岁的
2
人,占总数的
5.8%
;
36
—
40
岁的
6
人,占总数的
17.6%
;
41
—
45
岁的
9
人,占总数的
26.4%
,
46
—
50
岁的
4
人,占总数的
11.7%
,
51
—
55
岁的
11
人,占总数的
32.3%
,
55
岁以上的
2
人,占总数的
5.8%
。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年龄相对集中在
46
岁以上人员段中,而
35
岁以下的检察官比例仅为
5.8%
。分析以上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我们认为其原因主要有:
首先,检察人才队伍体制管理不顺。
目前缺编问题比较突出,而需要的人员又难以招录。我院现有中央下达政法专项编制
49
人,但实有在职人员
67
人。检察机关没有人事权,进口关难把。
2001
年以来,仍然存在着违反检察官法的规定违规进人的现象。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的人员进不来,进来的又都是政策性或照顾就业安排人员,尽管这部分人员也经过培训,并拿上了本科学历,但其理论功底并不扎实,出现了“高学历,低能力”、“高文凭、低水平”的现象,党校本科学历人员无资格报考司法考试,有的虽有资格报考,但很难通过司法考试。
其次,检察培训工作滞后,队伍的法律文化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不快
。
对于在职的检察干警来说,学习有两种途径,一是自学,二是参加培训。目前我们的培训收效还不很明显。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培训的动因不明确,不少参加培训的人员是单纯为学历而培训;二是培训的前瞻性、实效性、系统性不够,多头培训、重复培训现象较多;三是培训经费受地方财政状况的影响较大,缺乏经费保障,检察培训工作难以有效开展。而且每年参加培训的人员名额也相当有限,绝大部分干警基本上没有参训机会。
第三,司法考试通过率低。
2002
年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我院先后有近
30
余人次参加了司法考试,仅去年有
1
人合格,通过率仅为
3.3%
。
三、对策及建议
1
、抓“补员”,切实把真正优秀的人才选拔到检察官队伍中来。
一是要认真贯彻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凡进必考”的要求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考试与严格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打破地域、身份界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招录,并尽可能招录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使招录人员一进检察机关就有检察官任职资格。二是积极与编制工作部门协调,认真做好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补充编制的分配、使用工作,将这部分编制全部用于考录高素质人才。三是及时选调应届毕业的高素质的法律专业本科生充实检察队伍,为检察队伍输送“新鲜血液”。四是建立完善司考奖惩规定,对不具备检察官资格的在职人员,鼓励其参加司法考试,并给他们的复习备考提供便利,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予以一次性奖励,提高应考的积极性和通过率,为检察官补充来源。
2
、抓培训,努力提高检察人员综合能力。
一是采用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和案例研讨相结合、请进来指导和走出去考察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加强经常性的业务学习。二是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本着“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练什么”的原则,分别制定各类人员岗位练兵计划,明确训练内容、方法及要达到的标准,并适时组织岗位练兵比赛和业务知识考核,促进岗位练兵活动的开展,形成勤钻业务的氛围。三是加强业务培训。要组织检察干警参加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班,精心组织学习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和有关法律知识;要经常邀请专家学者举办讲座,增强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要鼓励检察干警参加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有计划地培养专家型人才,并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3
、抓从优待检,着力解决检察人员的后顾之忧。
我们基层检察院干警工作、战斗在检察机关的最基层,收入少,待遇差,工作清苦。有部分检察干警家属下岗或没有工作,有部分干警子女就业有困难,不得不为生计奔波而影响工作。加之,检察机关上下、内外交流机会少,导致干部职级偏低,有的中层干部任职几年、十几年仍然还是个科员。由于待遇低,严重挫伤了部分干警的积极性。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应在检察官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上给予优惠政策,并适当予以倾斜。同时要完善履行检察职责的保障机制,把履行职责的职务保障、司法保障列入各级检察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因公正执法受打击或遭不公正待遇的检察干警,上级检察机关要主持公道,积极协调,保护检察干警秉公办案的积极性。
4
、抓管理效率,积极探索实行检察干警分类管理
。
我国现行的检察机关人员混编混岗、不规范管理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但随着社会专业化分工的日益明晰,检察机关也应对从事不同工作的检察干警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解决检察机关人员职能交叉问题,形成各类人员的合理比例结构,使各类人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以推动检察工作与时俱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