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齐抓共管,组成“联合舰队”,发挥整体合力。“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体制。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察、检察、审计、公安等部门在不打乱各自分工的前提下,加强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教育、纪律、法律等多种手段,注意从体制、机制、法律、政策、管理等方面多下功夫,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行优势互补,形成反腐败的整体合力,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
二是用辩证法摆正预防在检察工作中的位置,处理好打击与预防的关系。实践使我们深深体会到到,打击与预防并不矛盾,二者是紧密相联的。打击是手段,预防是目的,打击是动态的预防,预防是静态的打击。单纯办案、就案办案,就难以发挥检察机关为国家大局服务的作用;不办案,离开职能抓预防,就体现不出检察机关抓预防的优势,也难收到好的效果。搞预防要以打击为前提,因为打击本身就是检察机关最有效的预防手段。
三是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把查罪行与挖思想深变结合起来。侦查中,我们在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的同时,还要注意深挖犯罪嫌疑人犯了什么罪,还要总结为什么犯罪,思想是怎么演变,既教育犯罪者本人,也为抓党员干部廉政建设提供反面教材。
四是坚持检察建议制度,有的放矢开展预防腐败犯罪工作。要把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作为开展预防腐败犯罪的一项有效途径,坚持做到办一案,提一条建议,达到教育一片,治理一片的目的。一方面要注意提出建议的及时性,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力求做到边侦查,边研究,边提出建议;另一方面注意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案件反映出工作中的漏洞,以及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对提出整改措施,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防漏堵洞。同时还应举一反三,对发生个案的同行业或类似单位进行调查,发现并排除可能存在的腐败犯罪的各种主观诱发因素及客观条件,将个案预防延伸为行业预防。
⒊规范制度,筑监督防线,使人不能腐败。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一精辟论断深刻阐明了制度的重要性。事实上,要从根本上遏制腐败,还要靠制度建设,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保障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形成一条监督防线,使其无法利用手中权力谋取非法利益,从而蜕变为腐败犯罪。通过建立健全各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引导人们循着严密的法制轨道行事,另一方向则减少和杜绝滥用权力进行腐败活动的机会和漏洞,即使发生问题,也易及时察觉和处理。
从近几年反腐败的实践看,腐败犯罪发展趋势难以有效遏制,主要原因就是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问题,而监督无力的症结就是权力运行的封闭化、神秘化,使监督和制约无法深入。因此,要彻底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从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入手,进一步强化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党的十五大报告早就把权力运行的公开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提了出来,提出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这是实现权力监督的基本保证。如何实现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首先要强化党内监督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下,强化党内监督,强化对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坚持廉政勤政的监督。要认真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增强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要发扬我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扎实过好民主生活会,从中发现缺点,揭露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