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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要重在预防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3-12 16:30:19

[关键词]反腐败   预防

[摘要] 腐败现象是一种“综合症”,单靠打击,单靠法律制裁,是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的,只有一手抓严厉打击,一手抓主动预防,两手都要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文试从反腐败重在预防的现实意义、理论基础和实践措施三个方面进行一些粗浅探讨。

 

当前,伴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强劲脉搏的是比任何时期都擂得更响的反腐倡廉的鼓声。反腐败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非常重大的政治课题,在新时期,如何建设一个廉洁、健康的国家,这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每位有识之士共同关注的热点。

笔者认为,反腐败要重在预防,要将一切腐败现象扼杀于摇篮之中,“禁于未萌,见于未发。”

一、反腐败要重在预防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来,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反腐败斗争成绩是不可低估的,但是,无可否认,始终存在一个怪圈时时困扰着人们:一方面是法律惩治措施愈来愈趋严,打击的力度越来越加大,办理的案件逐年增多,形形色色的贪官污吏和严重腐败分子一批又一批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反腐败斗争雷声大雨点急,战果辉煌。然而另一方面,腐败现象仍然有增无减,一些新的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不断滋生,在某些地区和领域大有蔓延之势,严重消蚀着反腐败斗争的成果。面对严峻的斗争现实,人们不禁思索:反腐败倡廉政,仅仅依靠职能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是否能达到预防效果?事实说明,腐败现象是一种“综合症”,单靠打击,单靠法律制裁,是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的。只有一手抓严厉打击,一手抓主动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其实,对腐败现象的惩治虽是有必要的,但只是治标之法,因为它对国家利益的危害已经造成,查处案件只能作部分补救,且需要耗费一定的司法资源,必竟是“亡羊补牢”,总不如不“丢羊”的好,俗话说“再好的刀口药,不如不拉口”。因此加强对腐败行为的预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才是治本之策。在反腐败斗争中,要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坚决同已经出现的消极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作斗争,又要努力做好消除腐败现象的根源的工作,教育是基础,法律是保证,监督是关健,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预防腐败是检察机关的 重要职责,是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 重要体现,是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是惩治犯罪、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保护干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效措施。因此,我们在高度重视打击腐败行为进行治标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切实把腐败现象的预防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上抓,从本源上下功夫。要充分认识加强对腐败现象的预防工作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以对党、对人民、对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积极主动的态度,切实加大预防腐败犯罪工作的力度,努力把腐败犯罪遏制和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反腐败要重在预防的科学基础

首先,我国实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做好腐败犯罪预防工作的政治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逐步消除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并行的“双轨”体制给腐败犯罪留下的可乘之机,那些通过行贿手段获取计划批文、捞取平议差价的腐败交易再也难以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把企业直接推向市场,用市场经济的规律规范、约束企业行为,减少了企业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贪污受贿的可能性,那种利用掌握给企业分项目、下任务、定价格等行政权力而获取“不义之财”的事再难以发生。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本身越来越完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得以利用的机会越来越少,从而为预防腐败犯罪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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