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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司法会计鉴定的认识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10-21 13:29:02

浅谈对司法会计鉴定的认识

 

   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活动的一项基本内容,同时又与法医鉴定、司法痕迹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知识产权鉴定等并列,属于司法鉴定中的一种。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专门性问题,依照规定程序,聘请或指派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以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拥有的财产作为鉴定客体,通过调查、研究和验断,作出鉴定结论,为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提供证据材料所进行的一种鉴定。它是运用法学、会计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司法会计活动及其规律进行研究,解决在法律事务中发现、收集、固定、鉴定、审查会计资料证据的一门会计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
  从当代会计事业发展来看,会计要与时俱进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经济要求用法律调节经济活动。如何沟通会计和法律的关系,司法会计成为必不可少的桥梁。因此,本文从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司法会计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应用的范围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三个方面来谈谈作者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理解和认识。
  一、司法会计鉴定中常用的技术方法:
  司法会计鉴定与一般的审计虽然都是以财务会计标准作为引用技术标准,并采用一定的账务检验手段来进行的社会活动。但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与一般审计的社会活动属性不同,范围不同,目的不同,法律依据也不同,因而所采取的技术方法也不尽相同。
   1详细审查法
  详细审查,这样才能保证数字准确,取证合法,以达到鉴定目的。司法案件重事实、重证据,它所依赖的证据必须是确凿和精确的,是司法机关籍以对被告量刑定罪,解决经济纠纷的依据。司法会计鉴定是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经济业务的审查鉴定,其证据的获取除了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规外,也必须依据一般审计的证据规则。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必须符合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根据司法机关提供的鉴定资料,仔细核查每一笔涉案的账目,“不能以点代面,以表及里,不能举一反三。”因此,司法会计鉴定在方法上就不能使用一般审计中通用的抽样审计方法,而必须采用详细的审计方法。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充分与否,将影响司法会计鉴定的结论,它是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一项中心工作。作为司法会计的鉴定人就必须以案件中所提供的财务资料为核心,详细审查原始凭证、账册以及实物资产。除了要详细审查财务账目外,还要调查询问当事人案件发生单位的内部控制、内部管理制度,以确定司法会计查验的重点和范围。
   2分析判断法
  分析判断法是鉴定人员根据检查鉴定资料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用逻辑推理方法进行分析判断,推侧其因果关系,从而判断鉴定资料是否真实、合法的一种司法会计鉴定方法。此种方法对于司法会计鉴定非常重要,尤其是疑难案件或争议较大的纠纷,一般多采用此种方法得到正确的结论。
  对经济案件中的重要财务数据进行比率分析或趋势分析,以确认是否存在异常项目或异常情况,对于异常项目或异常变动的项目,鉴定人员应考虑所使用的检验方法是否合适,必要时,应追加适当的检验程序以获取相应的证据。
  比率分析是通过对会计报表中的某一项目同与其相关的另一项目相比所得的值进行分析,以获取鉴定证据的一种技术方法;趋势分析是通过对连续若干期某一会计报表项目的变动金额及其百分比的计算,分析该项目的增减变动方向和幅度,以获取有关鉴定证据的一种技术方法。例如 :某国有企业业务收人近几年连续下降,而成本费用却大幅度上升 (剔除物价因素 ),其中有可能存在贪污、隐瞒收人、私设小金库等经济问题。为了找出证据,司法鉴定人员应先运用比率分析法对其中的销售成本占销售收人的比重进行比较、期间费用占收人的比重进行比较,确认该比率后再与该企业的历史水平进行分析,与行业标准进行比较,从中发现是否存在问题。若存在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再运用一般的鉴定技术方法,查出问题,找出证据。
   3关联核对法
  
关联核对法是指司法会计在收集会计证据的过程中,不仅仅只是查验被审单位的会计资料,对与被审单位相关联的其他单位的会计资料也应该进行核对,以便从不同的侧面来证实经济案件的本来面貌,从而使会计证据更具说服力和科学性。
   4 实物盘点法
   对于涉及到单位有形资产损失的经济案件,如贪污、偷窃、故意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的经济犯罪,在收集财务证据和客观度量经济损失时,应通过实地盘点,对财产的实有数和帐面数进行核对,看其变化的情况是否真实、合理和合法。
  除以上谈到的几种技术方法外,根据经济案件的类型不同,还可以结合采用逆查法、顺查法、排除法、还原法等财会证据鉴定方法,从而为司法诉讼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
  二、司法会计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应用的范围
  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是指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所能够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范围。确定司法会计鉴定范围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一是从案件诉讼的实际需要方面确定,即诉讼中那些问题是需要经过专门鉴定的。司法会计鉴定的必要性在于帮助裁判者在财务会计专门问题上进行评断,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够弥补裁判者财务知识的不足,因此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是就专门问题作出的结论,而且只能针对事实,不能评断法律问题;
  二是从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方面,认清财务会计的技术特点,从而确定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技术的应用所能认识的事实范围。因此,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只限于必须运用专门会计知识鉴定的案件事实。主要包括:
   1.各类会计要素的确认,主要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总金额和构成;
   2.财务会计错误问题及其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如某笔错误的会计处理对当期利润及应交税金的影响;
   3.实际库存与会计资料确认的资产差异问题,如库存现金或存货的短库问题;
   4.账户生成原因的确认及资金的流向。但并不是财务会计问题都是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以下问题不能由司法会计鉴定解决:
  ( 1)通过司法会计检查能够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例如,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某些经济业务是否进行了会计处理;资金的具体下落等等均可以通过侦查人员的检查获知;
  ( 2)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问题。如原始凭证、账户、报表是否有伪造,是否有被修改,这些可由侦查人员或物证鉴定人员解决;
  ( 3)与财务会计业务有关的法律问题。
  ( 4)经办财务会计业务人的心理意识。心理意识一般通过侦查过程中的询问、讯问,形成证人证言或口供。
  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1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依据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依据是指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据以作出结论性意见所依据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能印证财务会计资料的证据形式。以何种形式反映的事实可以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决定了所作鉴定结论的内容。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既包括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也包括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结论等言词证据。
  刑事诉讼中,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依据具有以下特征:
  ( 1)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依据的来源具有法定性。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来源于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通过收集、保全和调查核实后移送的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将收集到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言辞证据的笔录等材料提供给鉴定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能直接参与与案件有关联的财务资料的提取,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财务会计资料也不能运用于鉴定中。如果材料不充足,司法机关又补充不足,可以作出无法做出鉴定结论的意见,向送检单位说明原因,退回案件。
 
2)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依据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对于经济犯罪案件来说,犯罪嫌疑人常常会采用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的手段,这些资料有时单凭会计技术是无法有效识别的,必须经过专门的侦查技术手段才能辨别,而识别这些资料的真假并不是司法会计鉴定的任务,司法会计鉴定的任务,只是凭借这些至少是形式上合法的证据,运用会计专门知识作出鉴定结论。而对于言词证据来说,则需要侦查机关作好证据保全工作,即讯问被告和询问证人应作好笔录或录音。形式上的合法性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但财务会计资料所反映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与其能否被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使用无关。例如一张内容真实的发票,能够证明经济业务的存在以及发生金额、业务的性质等情况,而一张内容虚假的发票,虽不能证明经济交往的事实,但可以证明虚假发票的存在以及该发票是否被使用等事实。
 
3)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财务会计资料,同时具有书证和物证的双重属性。财务会计资料的物证属性体现在,财务会计资料能够以其载体、特征、制作印记及其所在场所等客观情况,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财务会计资料的笔迹鉴定,确认会计资料的伪造者和会计处理的具体人员,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的性质,确认作案的手段,以及通过财务会计资料上的指纹鉴定,证明案发前接触过会计资料的人员等。财务会计资料的书证属性体现在,通过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上记载数据、图表、文字语言所表达的会计核算流程和核算方法等客观情况,来证明案件事实。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主要依据的是财务会计资料的书证属性。关于言词证据能否成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言词证据由于本身需要法庭质证,具有不确定性,而不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依据,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言词证据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经济犯罪的复杂性,犯罪嫌疑人的专业化,财务会计资料的长期性导致资料的缺失以及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主观局限,使鉴定过程会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例如有些犯罪嫌疑人相互勾结,伪造凭证,编制假账,或另设一套专供检查的账本以及在账本中做一些特殊的标记等,使鉴定人员仅依据单纯的账目难以识别,这时言词证据会显得非常必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能够帮助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财务会计错误事项形成的原因及过程,认识财务会计资料背后的案情,从而作出完整而有效的鉴定结论。因此,言词证据应该也有必要成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依据。但运用言词证据的前提是必须是司法机关收集的合法证据,并且能够与财务会计资料相互印证,如果缺乏对言词证据印证的财务会计资料,则这种言词证据,应直接作为案件的证据,而不能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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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应具备证据的一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具有其独特的属性,也就是其本质上区别于其他证据的特殊属性。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具有以下特殊属性:
  
1)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和确定性。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在技术上给予确定唯一的回答,为案件诉讼提供确定的指引,这也是由其会计技术的科学性决定的。因此,案件中针对同一财务会计问题不可能出现既不予以肯定,也不予以否认而只确认某种可能性的结论,即或然性结论。有时在鉴定实践中,可能遇到会计鉴定所需要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财务会计资料残损不全等问题。如果遇到鉴定材料不齐全又不能补充的情况,应及时中止或中断鉴定工作,并说明原因,因为这种情况已经影响到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确定性。
  
2)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具有唯一性。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唯一性是由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决定的。结论的唯一性是指对同一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3)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会计学、法学、证据学、鉴定学知识综合运用的结果。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虽然是针对案件中的会计专业技术领域作出的事实性结论,但司法会计鉴定过程是一种运用复合性专业技术的诉讼活动,因此鉴定人员除了应具备会计和审计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例如在挪用公款案件的会计鉴定中,必须将每次挪用的金额累计计算,这是由刑法规定的。但从会计资金运动的理论来说,资金用了再还,还了再用,如果累计计算,则会造成重复计算。因此必须弄清刑法上的“挪用”的具体含义以及挪用公款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才能作出正确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所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并不是单纯的会计结论,它也是法学、证据学、鉴定学综合运用的结果,这也是由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法定诉讼证据的性质所决定的。
   
4)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属于间接证据。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等于司法结论,它只能间接地证明案件的某一方面或某一情节,而不能直接反映和证明全部的案件事实。例如,在贪污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能直接证实某人实施贪污行为,只能确认账目中有虚假记录或财物短少的事实。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之间的经济交往,经济联系越来越趋于复杂,涉及经济问题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同时国家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使得司法会计鉴定越来越重要。在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的进程中,我们要不断研究和完善司法会计鉴定这门专业技术 ,以使司法会计鉴定在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各社会主体合法权益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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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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