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办案工作如何应对《律师法》的修改
修改后的律师法将于今年
6月
1日起施行。新律师法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也给我们反贪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的律师法,结合反贪办案工作实际,就如何适应新律师法的要求,改进反贪侦查工作,谈两点想法,以期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一、律师“三权”对反贪侦查工作的主要影响
⒈律师会见权的影响
律师会见权与原来法律规定比有四个显著变化:一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间提前。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会见嫌疑人。与刑诉法“第一次讯问后”比少了一个“后”字。二是律师可不经侦查机关批准,随时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只需凭“三证”
(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即可会见。这一规定实际否定了《六部委》关于普通案件
48小时内安排会见、特殊案件
5日内安排以及涉密审批的规定。三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实际上也否定了《六部委》关于派员在场的规定。四是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案件情况”的规定变得切实可行。
律师会见权的修改对反贪侦查工作有以下五点影响:
一是强化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嫌疑人可能会凭借这一问题与侦查人员玩“
12小时”对抗游戏,等律师“营救”。
二是证人避证、逃证将增多,人难找、证难取、赃难追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尤其贿赂案件,当侦查人员就某一笔犯罪事实、涉案赃物进行讯问,嫌疑人可能提出会见律师,律师可能以调查取证为各对行贿人、窝藏人从中予以点拨,以订立攻守同盟,或转移赃款或唆使证人逃跑。
三是串供串证或里应外合的事情将随时发生,供述、证言将趋于不稳定。
四是讯问拓展线索将难以保密,扩大战果将难以实现。
⒉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影响
此点新律师法规定与刑诉讼规定有三个变化。
一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受人民检察院、法院制约,否定了刑诉法“对被害人取证需经检察院或法院批准”这一规定。
二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调查取证的时间大为提前。刑诉法规定时间是审查起诉阶段;新律师法规定自接受委托开始即可。
三是律师取证的内容针对性加强。
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增强侦查活动的对抗性。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可以同步、对象也可能相同,可能导致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证言并存局面。
二是形成侦查与反侦查信息不对称。律师可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可自行调查,这些如果在侦查部门视野之外,就会影响案件认定。
三是影响证人作证的稳定性,甚至翻证现象频发。
⒊律师阅卷权的影响
新律师法扩张了律师在相应阶段的阅卷内容,在审查起诉的阶段电阅、抄、复制“诉讼文书、鉴定材料”扩展到“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由“所指控犯罪事实材料”扩展到“与案件有关所有材料”,对反贪侦查来说,律师阅卷权的扩大,其影响主要体现为公诉部门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证据材料的要求将更为严格,律师介入取证将会促使侦查与起诉更趋紧密,以致侦查阶段起诉化、审查阶段审理化,甚至促使“侦诉一体化”。
二、反贪侦查工作应对律师“三权”的策略和措施
⒈认识上要端正,工作上要配合。
要正确认识新《律师法》的实施是诉讼民主发展的体现,是法律健全的大势所趋,是实现控辩权力制衡的必然措施。因此,我们要怀着平常心态正确对待律师的依法介入,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三权”。
⒉能力要加强,素质要提高。
一是切实加强业务学习,搞好侦查人员综合素质。
二是积极转变侦查模式,不过于依赖由供到侦的侦查模式,要坚持供、证结合的侦查模式。
三是切实加强案件初查、首次讯问和收集固定证据工作。要高度重视初查工作,实现办案工作重心前移,制定好周密的初查计划,加强秘密初查、多做外围调查,由以获取嫌疑人口供为主转向获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为主,不轻易接触嫌疑人。
四是大力加强反贪信息情报工作,统一管理线索。
五是加强对案件的动态监控,提前预见翻供、翻证问题,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⒊机制要健全,基础性工作要加强。
一是大力推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特别是在整合信息资源、整合办案力量、侦查活动统一指挥,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体制优势,以应对律师的介入给诉讼带来的影响。
二是加强沟通联系,努力营造和谐的办案环境。加强与侦监、公诉部门联系,构建侦监、公诉引导侦查新机制,实现侦捕诉一体化。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联系,形成执法合力。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律师的联系沟通,强化对律师执业的依法监督。
三是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强办案区建设,增强科技强检。
当然,《律师法》规定还有一些不明确性的地方,特别是与刑诉法相矛盾的地方,估计到时会出台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进行规定。总之,只要我们反贪办案工作做细、做扎实,特别是初查工作做细,把办案工作重心前移,规范办案,是完全有信心、有能力顺利适应的《律师法》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