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
2
个月;
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
1
个月:
3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26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
2
个月;
4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26
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
2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
14
日;
3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4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
1
个月。
2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
、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
1
个月;
5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
7
日以内;
6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
142
条第之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
7
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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