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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1-05 08:50:52

(一)侦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 2 个月;
   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 1 个月:
   3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26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 2 个月;
   4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26 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
   2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 14 日;
   3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4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 1 个月。
   2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 、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 1 个月;
   5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 7 日以内;
   6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 142 条第之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 7 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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