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我在庄严的法庭履行职务,代表国家支持公诉,职责要求我保持冷静和理智,身份要求我不能在法庭上动感情。可是,我怎么也抑制不住对本案被害人的同情和怜惜,怎么也抑制不了对被告人的愤怒和憎恶。在向法庭叙述本案之前,我先要向法官讲讲本案被害人的悲惨故事。
被害人小玲(化名),她今年只有7岁。由于工作上的原因,我在她3岁那年就见过她几次。四年前,她的妈妈因为车祸不幸遇难。在殡仪馆,她的妈妈静静地躺着,亲人哭成了泪人, 不懂事的小玲没有哭,她摸着妈妈的脸,连声呼唤妈妈,叫妈妈醒醒,还问奶奶,妈妈为什么不说话。孩子的几句话,让在场的亲人泪雨滂沱,哭声震天。那年年底,我作为那起交通肇事案的办案人,回访案件当事人,到她家里去了一次。这个时候,孩子已经知道妈妈永远离她而去了,我看见三岁的小玲捧着妈妈的遗像,一遍又一遍地亲吻!她的奶奶告诉我,小玲几乎每天都要亲妈妈的遗像,有时候还对着遗像哭喊“妈妈!”每当看见她这样,奶奶就哭得肝肠寸断!真是祸不单行啊,第二年,小玲的爸爸又发现患上了癌症。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之后,在小玲5岁那年,她的爸爸又去世了。从此,这个苦命的女孩就跟着奶奶相依为命,靠奶奶在街头卖卤蛋维持生活。由于贫穷,小玲没有上过幼儿园,直到今天还没有入学。
站在被告人席上的这个人,他是一个39岁的无业人员,租住在小玲家的隔壁。小玲的奶奶每天要上街卖卤蛋,为了多赚几块钱,在街上守到晚上九点多才回家,无暇照管孙女。被告人瞅着这个机会,以给几元小钱、买零食等手段,取得幼女的好感,引诱小玲。去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将小玲引诱到他的租住屋,对小玲进行了奸淫!三天后的又一个下午,被告人用同样的手段,再次奸淫了这个幼女!一个月后的一天晚上7点多钟,被告人不顾小玲只有六岁,用极其下流的手段,强行进入了小玲的身体,致使幼女下身撕裂流血!
被告人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小玲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竟然瞒过了她的奶奶!可悲的老人啊,她终日忙于生计,对孙女的关心实在太少,以致被告人又多次对小玲犯下可耻的罪行。直到三个月之后,小玲染上了尖锐湿疣,并且越来越严重,走路的步态异常,这才引起了奶奶的警觉,被告人的罪行才败露。
小玲的性病,已经给她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损伤。经过本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同济医院的手术救治,目前病情初步得到控制,继续治疗还需费用3万多元。我市有关部门动员了社会力量献爱心,才凑够了前期的治疗费,下一步的3万元费用目前还没有着落。据专家介绍,即使治疗康复,小玲也会落下终生的残疾,她的生殖系统受到病毒的严重伤害,永远失去了做妈妈的权利!
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当他得知小玲的悲惨遭遇,都会流泪;当他得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小玲造成的伤害,都会怒发冲冠。案卷里面有小玲的照片,请法官看看她吧,这个早早失去了双亲的苦命女孩,长的多么可爱!她明澈的大眼睛,似乎还不知道人间会发生这样丑恶的罪行。照片上的她笑的多甜,真像一朵小花。可是这朵小花被被告人席上那个丑恶的家伙摧残,过早地枯萎了。我悲伤,我痛心,我愤怒!我知道,作为公诉人,要慎用激烈言辞,可是,我还是要这样称呼被告人——衣冠禽兽!这个令人恶心的家伙,他人伦尽失,奸淫幼女,犯下不可饶恕的强奸罪行。更令人发指的是,这个衣冠禽兽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还丧尽天良地多次奸淫那个苦命的女孩,给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害,他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是可以判处死刑的。我也知道,公诉人极少对具体的量刑提出明确的建议,可是,对于本案被告人,我要明确地强烈建议法庭,依法判处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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