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人民检察院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这件情节极为恶劣的抢劫案支持公诉。此时此刻,面对
7名被告人,我极为痛心。因为,眼前的
7名被告人,是
7个孩子,
7只迷途的羔羊。看着
7张稚气未脱的脸,
7双不谙世事的眼睛,想到他们将在铁窗里度过十多年的漫长时光,我的心分外沉重。
这
7名被告人,分别来自山西、江苏、江西、湖南、湖北等
5个省,他们的父母将宝贝儿子送到一所中专学校就读,他们是同窗好友。他们在一个月的时间里,三次在深更半夜,结伙翻越学校围墙,持匕首、钢管等凶器,采取踹门入室的方式,闯进居民家中抢劫,劫取现金
4000余元,以及金首饰、小工艺品、皮包、日用小百货等物,折合价值人民币
2000余元。第三次抢劫的过程中,被告人还把进行反抗的女主人打成重伤。被告人王某、洪某在抢劫一位女子的时候,用及其下流的手段,对那位
20岁的年轻女子进行了强制猥亵。入户抢劫,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居室,应该是居民最安全的地方。如果连住在自己的家里都不安全,那还有什么地方是安全的?因此,法律对入户抢劫规定了严厉的刑罚:起点刑就是十年。抢劫罪是重罪,多次抢劫,可见主观恶性之深,因此,法律对多次抢劫同样规定了严厉的刑罚:起点刑也是十年。抢劫致人重伤的,起点刑也是十年。这
7名被告人,既是入户抢劫,又是多次抢劫,还致人重伤,罪孽深重啊!站在被告人席上的这
7个孩子,年龄最大的
17岁,最小的只有
15岁。花季少年,为什么变成了猖狂的劫匪?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分析他们误入歧途的的原因,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办理本案,公诉人发现,促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人们没有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我指的不光是这些年轻的被告人,而是指很多很多人,尤其是那些无良商家。说到对法律的信仰,多数国人还很陌生。请法庭允许我讲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个中国留学生在德国的某个城市,下午去商店买几个西红柿,店主告诉他,已经四点钟了,在这个城市,四点钟以后卖菜是违法的,因此很抱歉,不能卖给你西红柿。中国留学生想吃西红柿炒鸡蛋,恳求店主卖给他。店主给了他几个西红柿,告诉他:“赠送西红柿不犯法,我不能收你的钱。”这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信仰,是植根于深厚的法律文化环境下,对法律的崇拜和敬畏。有了这种崇拜和敬畏,才有可能把法律规范作为行为的基本准则。我们花费纳税人大量的金钱进行普法教育,现在已经是五五普法了,我们让多少法律深入了人心?我们的普法教育,有一个重大的误区,就是把法律当工具。工具,需要时用之,不需要时弃之。对己有利时用之,对己不利时避之。法律不是工具,法律应当是社会的价值,秩序的化身,是人类理性的最高追求。法律只有成为人的信仰,人们才会自觉的遵守法律,自觉地维护法律。
那些无良商家,他们向学生出售烟酒的时候,他们把小学生迎进网吧的时候,他们给学生播放黄色录象的时候,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可是,他们为什么明知故犯?因为他们对法律没有信仰,没有敬畏。法律不是工具吗?既然这工具妨碍挣钱,为什么要用它?为什么不把这劳什子工具一脚踢到墙角去?被告人所在学校周边有很多店铺,学校里面也有商店。那些无良商人唯利是图,大量地向学生赊销商品,甚至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向学生出售烟酒。这
7个孩子,每人都欠下了商店几百元的债,快要放寒假了,店主逼债甚紧,他们无钱偿还,就走上了抢劫的邪路。
二是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存在缺陷。
7名学生,三次结伙在深夜逾墙而出,又逾墙而归,学校竟然一无所知。他们把抢来的赃物放在学生宿舍,学校竟然没有发现。这些学生,平时经常逃课,出入高消费场所,学校竟然不进行教育和矫治。这些说明,学校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漏洞。学校委托的律师,在法庭上你面对这位受伤的被害人,竟然说被害人的起诉干扰了学校的工作,浪费了学校的精力,学校保留反诉被害人的权利。你的发言让我齿冷。学校应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是公诉人的辩论范围,对此我不予置评。但是,这位律师的发言涉及公正与偏私,良知与冷漠,所以我想说几句。古语曰,生不教,师之堕。学生深夜外出,犯下如此重罪,学校难道没有管理上的责任吗?没有教育上的责任吗?没有道义上的责任吗?学校对那些受到高度惊吓的被害人,对那个受到凌辱的弱女子,对这位因为反抗抢劫而身负重伤的大婶,没有半句表示歉意的话语。尊敬的律师,你竟然还说这位受伤的大婶依法进行诉讼的行为浪费了学校的精力,干扰了学校的工作,你还要反诉这位受伤的老人!你有良心吗?你还有一点正义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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