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唐文黑恶势力一案,到底是一般的团伙犯罪,还是集团犯罪,或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的同志认为,该案的二十余起犯罪事实有一些是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加入唐文犯罪组织之前个人伙同其他人员实施的犯罪,即使是在唐文组织领导之下的犯罪也显得较为松散,犯罪预谋性不强,不构成犯罪集团。叶征及办案小组的同志提出,从犯罪嫌疑人纠合的过程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来看,其形成、发展不是偶然的,而是有一定的目的性,他们长期纠集在一起,本身就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应当认定该团伙为刑事犯罪集团。对照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
56号文件,叶征同志提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唐文犯罪组织完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形式特征、行为方式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只是经济势力特征表现较弱,按
56号文件中“具备非法控制特征的,即使其它特征表现程度较弱的,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定,唐文犯罪组织应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这一意见,得到了院检委会大部分成员的赞同。事后证明,这一起诉是正确的,既得到了省市区各级领导的肯定,更得到了人民法院的确认。
多媒体示证是将现代科技应用于公诉工作的一个亮点。这种举证方式不仅能提高庭审效率,而且能加大质证效果,特别是对一些书证、视听资料,其表现效果更清晰、更直观。在该院,运用多媒体示证尚无先例。在市院公诉处的大力支持下,叶征带其办案小组的同志连续奋战一个多月,克服了无设备、无技术人员、无经验等重重困难,完成了三万多字的多媒体示证方案、一千八百多页证据的扫描和配音。为保证证据的不重、不漏、不错,仅示证方案就五易其稿;为保证配音质量,有时一份证据往往要经过多次反复试录才能通过。为防止系统的不稳定和操作中的失误,在全部录入工作完成后,仅检查工作就进行了三天。为更加有力的指控犯罪,当得知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的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在法院另一起案卷中,叶征同志还专程到法院档案室查找借用。该组照片的使用,在庭审中起到了较好的示证效果。
公诉文书是全部公诉工作的重中之重,它不仅代表检察机关的形象,也决定出庭支持公诉质量的高低。为使唐文黑社会组织案办成一个示范案、精品案,叶征同志均亲自书写,严格把关。无论是近两万字的起诉书、三万五千余字的举证方案、上万字的讯问提纲,还是一万多字的答辩提纲、五千余字的公诉意见书;无论是文书的起草,还是修改,以至校对、印制,他均亲历亲为,每一句话都是字斟句酌、反复推敲,直到满意为止。这些文书无不凝集了他大量的心血。特别是起诉书,要素齐备、规范,内容祥略得当,对犯罪事实的叙述比较详细、具体,能够根据犯罪性质的不同在每个罪名下分述具体事实,列举证据时采取“一事一证”的处理方式,堪称起诉书中的范本,充分体现出公诉人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受到了广泛的好评。其公诉意见书更是突出主题、抓住要害,语言生动,感情充沛,深深感染了每一位庭审及旁听人员,成为了一篇声讨、控诉唐文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檄文。庭审结束后,几位辩护律师纷纷向其索要该意见书作为学习资料。
2006
年
4月至
10月,对于叶征同志来说,是不平凡的六个月。自挑起主办唐文案这一重担后,他几乎没有休息过双休日,五一、十一长假也是在加班中度过,晚上他办公室的灯光也总是要亮到
10点以后。开庭前夕,为赶写公诉意见书,他几个晚上都是凌晨两点以后才入睡;开庭期间的
10月
19日,为完成好次日的答辩,晚上
10点休庭以后,他又与书记员小黄一起回到办公室,根据省市领导的意见对原答辩提纲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直到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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