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促和谐
近日,通过刑事和解的手段,我院成功办理一起轻微刑事案件。
2008
年
5月
6日
11时许,被害人丁某乘坐同事驾驶的小轿车行至
黄州区七一路与八卦井转角处时,与从后面驾驶摩托车转弯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打电话叫来其子及犯罪嫌疑人汪某。在现场,犯罪嫌疑人汪某与被害人丁某发生争吵后,汪某打了丁某面部一拳头,致其轻伤。
2008
年
5月
8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我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汪某。我院受理后,为了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承办人一方面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另一方面详细了解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在市区两级检察院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汪某同意赔偿丁某
32000元;被害人丁某书面向检察院提出不再追究汪某刑事责任的申请。鉴于双方当事人提出自愿和解并已切实履行,我院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汪某于
2008年
5月
14日被释放。
该案的处理,不仅能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它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社会的敌对面,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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