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技术科纠正一例错误鉴定案件
5 月 17日,我检察院技术科受本院侦查监督科委托,要求对被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为重伤的马某伤情进行复核。此案的加害人王某未满 16周岁,如果马某的伤情为轻伤,王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就不能逮捕。受案后,区检察院法医十分慎重,仔细地阅读了案卷,审阅了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书,到市一医院借阅并复印了马某的病历。经科学细致地分析,认为马某伤后呼吸困难难以认定,以呼吸困难鉴定马某的伤情为重伤不妥。立即请示市检察院技术处,得到市院领导的支持,于是建议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重新鉴定马某的伤情。后经公安法医重新鉴定,马某的伤情为轻伤,王某被释放。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科学,保护了未成年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