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首页 | 本院简介 | 主要职责 | 检务公开 | 社会监督 | 检察动态 | 反腐风云 | 法律法规 | 检察风采 | 检察之声 | 检察文化
 当前位置:首页 >> 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 法律法规 >> 正文

关于下发《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1-09 09:29:08

 

关于下发《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2002]11号
 颁布日期:2002年07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发《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2002]11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1999年4月下发的《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增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自觉性,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公正司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坚持《规定》所确定的各项方针、原则,按照《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确定的责任分解、考核、追究等具体规定,落实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下同)、党组成员以及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二章责任分解

 

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按照《规定》第六条所列内容,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本院、所辖地区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落实当地党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分析本院、所辖地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院班子成员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做到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子,做好表率,带好队伍。

 

(三)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组织领导查处本院工作人员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党组成员违法违纪案件及检察干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查处情况。

 

(五)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对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提出要求,适时组织作风纪律整顿。

 

(七)完善党风廉政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领导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副检察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

 

(三)召集分管部门负责人分析干警思想状况,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9 7 3 1 2 3 4 4 8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  
最新新闻

新闻搜索
关键字: 模糊搜索:
网站简介 | 邮件中心 | 意见箱 | 网站通告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 登陆管理
CopyRight © 2000-2008 Spvrk All Rights Reserved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剑气凌人设计并维护
本站内所有资料版权归黄州区人民检察院及资料提供者所有所有 未经授权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