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的选址应与办公用房建设的选址统筹进行。各类用房的设置应考虑其特殊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因地制宜、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根据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标准、装修标准、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应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在满足办案和专业技术工作特殊要求的前提下,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附表1 一级检察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平方米
┌───┬─────────┬─────┐
│ 序号 │种类│面积│
├───┼─────────┼─────┤
│1 │控告接待用房││
├───┼─────────┼─────┤
│2 │ 来访等候室 │ 60~80 │
├───┼─────────┼─────┤
│3 │ 来访接待室 │60~80│
├───┼─────────┼─────┤
│4 │ 举报等候室 │40~60│
├───┼─────────┼─────┤
│5 │ 举报接待室 │40~60│
├───┼─────────┼─────┤
│6 │ 检察长接待室 │30~40│
├───┼─────────┼─────┤
│7 │ 案件研讨室 │30~40│
├───┼─────────┼─────┤
│8 │ 申诉接待用房 ││
├───┼─────────┼─────┤
│9 │ 申诉等候室 │40~60│
├───┼─────────┼─────┤
│10│ 申诉接待室 │40~60│
├───┼─────────┼─────┤
│11│ 赔偿接待室 │30~40│
├───┼─────────┼─────┤
│12│ 案件研讨室 │30~40│
├───┼─────────┼─────┤
│13│ 询问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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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证人被害人询问室│ 60~80 │
├───┼─────────┼─────┤
│15│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 6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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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民行案件审查听证室│ 6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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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室│ 60~80 │
├───┼─────────┼─────┤
│18│侦查监督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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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讯问室│ 3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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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40~60 │
├───┼─────────┼─────┤
│21│审查起诉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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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刑事案件审查室│40~60│
├───┼─────────┼─────┤
│23│讯问室│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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