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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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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颁布日期:2002年06月01日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200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保证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办案的特点和专业技术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侦查、审讯、指挥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的统一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以符合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为原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现阶段确实难以达到本建设标准的,应依据本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用地,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预留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依据功能划分相对独立设置;具备条件的地方,提倡分开建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九条同一城区内距离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在确保满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专业技术用房,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

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

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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